从梁启超档案拍卖说《档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
【出 处】:
【作 者】:
蒋卫荣
【摘 要】
去年媒体报道了多起档案拍卖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法定档案的第二部类)在向国有档案馆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出卖时,需要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取许可。但这些拍卖活动并未履行这种法律义务。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主要问题出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身。如是规定,是国家全能主义和法律父爱主义的表现。鉴于此,需要对这一条款子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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