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立法定位
【出 处】:
【作 者】:
蒋卫荣
【摘 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带有明显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法律印记和价值认知。其立法定位偏向于档案管理而非档案开放与利用,这有《档案法》第三章与第四章的结构与条文数量为证;《档案法》规定的国家管理的档案范围或日法定档案的范围过于泛化,将并不完全适合融于此范围的“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也一并纳入了《档案法》的调整范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早期立法过于宽泛的倾向。将《档案法》的法律性质定位在行政法大概念下的单行法,而非法学界业内人士普遍认可或多数主张的社会信息法领域的主干法律之一。笔者以为,在第二轮《档案法》修改时,这些问题应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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